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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潘美兰与CHUTSZSANGPETER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兰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申请人:潘美兰,中国国籍人,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潘美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法院对TSZSANGPETERCHU所提出的关于2009年4月17日与潘美兰缔结的婚姻的离婚申请一案,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P)SYC1893/2012号离婚判决,该判决的结果是:判决离婚。该判决于2012年7月1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法院(P)SYC1893/2012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联邦地方法院(P)SYC1893/2012号关于潘美兰与TSZSANGPETERCHU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潘美兰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