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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清扬与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王宁等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扬,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王宁,孙培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09-2号原告:李清扬,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宁,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孙培蕾,女,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扬诉被告徐州市苏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王宁、孙培蕾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被告王宁、孙培蕾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在淮北居住多年,应将该案移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宁、孙培蕾户籍地在安徽省蒙城县王集街,蒙城县人民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被告虽提供了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当地居委会证明,未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暂住证,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宁、孙培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