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王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王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王拴贵,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鹏、王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鹏、王拴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