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雷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柱琴、嵇春林,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文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生一男孩李某乙,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有暴力倾向,经常殴打我,我很害怕,经常做噩梦。被告还赌博,曾经被拘留过两次,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跟他在一起没有安全感,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淡化,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2010年5月31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且育有一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小孩,共建美好家庭。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原、被告和好仍有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之婚姻离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好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