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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侯德义与徐克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德义,徐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侯德义。被执行人徐克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中本案标的额24.492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