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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伟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35号原告: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尹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万科商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