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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巧琳与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巧琳,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319号原告石巧琳,女,1976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淑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钟蒲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原告石巧琳与被告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财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巧琳之委托代理人鲁淑清,环球财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巧琳诉称:我于2013年3月15日入职环球财富公司,先后担任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年薪45万元,每月5日发放上上月25日至上月24日的工资。在职期间,环球财富公司每月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按照约定应当支付50%补偿金。同时,环球财富公司未退还我300元车卡押金。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球财富公司支付我:1、迟延支付工资总额272812.64元的50%补偿金136406.32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345901.52元;3、车卡押金300元。环球财富公司辩称:关于50%补偿金,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计算年休假工资应当按照25000元计算。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石巧琳与环球财富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的《聘用合同》,约定环球财富公司在每月5日前发放工资及其他应付薪酬;环球财富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拖延工资报酬50%的赔偿金。石巧琳主张年薪45万元,包括月薪25000元和年终绩效15万元;环球财富公司主张仅月薪25000元。石巧琳主张环球财富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每月5日支付工资,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因此要求环球财富公司按照约定支付50%补偿金。另双方确认石巧琳2013年尚有3.5小时、2014年尚有13.5小时年休假未休。环球财富公司认可收取了石巧琳300元停车卡押金,石巧琳已退回停车卡,同意在石巧琳交回押金收据后退还押金。2015年2月11日,石巧琳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07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石巧琳不服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聘用合同》、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07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环球财富公司已发放石巧琳相应的工资,石巧琳在职时对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时间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石巧琳对工资发放时间的默认,环球财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克扣和无故拖欠,现石巧琳离职后又以环球财富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每月5日支付工资,而主张迟延支付的50%补偿金136406.32元,本院不予支持。石巧琳在职期间尚有共计17小时年休假未休,环球财富公司应当支付石巧琳未休年休假工资4885元(25000元/21.75/8*17小时*2)。环球财富公司收取石巧琳300元停车卡押金,现石巧琳已退还停车卡,环球财富公司应当退还押金。环球财富公司主张在石巧琳交回收据后再退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石巧琳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八百八十五元;二、被告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石巧琳停车卡押金三百元;三、驳回原告石巧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环球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