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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邦霞与季昌莲、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邦霞,季昌莲,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71-1号申请执行人:杨邦霞(又名杨帮霞),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邦霞(又名杨帮霞)与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杨军银行存款1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