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邦霞与季昌莲、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邦霞,季昌莲,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71-1号申请执行人:杨邦霞(又名杨帮霞),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邦霞(又名杨帮霞)与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杨军银行存款1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