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阿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大连���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维语翻译储广建,系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慧勇、代理检察员蔡世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及翻译储广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预谋盗窃,在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大都会商城附近中信银行门前,尾随被害人井某某,在阿某某掩护下,艾某某趁井某某不备之机,将井某某身后书包拉链拉开,盗走包内联想牌A388T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卡西欧牌E-U99电子词典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艾某某当场将所盗电子词典转移给被告人阿某某,二人欲逃离时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艾某某身上搜出黑色折叠刀一把。现赃物被追缴并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艾某某携带凶器扒窃,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阿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被告人阿某某预谋盗窃,在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大都会商城附近中信银行门前,尾随被害人井某某,在阿某某掩护下,艾某某趁井某某不备之机,将井某某身后书包拉链拉开,盗走包内联想牌A388T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卡西欧牌E-U99电子词典一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艾某某当场将所盗电子词典转移给被告人阿某某,二人欲逃离时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艾某某身上搜出黑色折叠刀一把。现赃物被追缴并已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井某某陈述笔录、证人苏某、张某���、姜某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及发还清单、大中价认刑(2014)152号关于手机、词典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侦讯说明、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供述笔录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艾某某携带凶器扒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阿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携带凶器扒窃,酌情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洪斌审 判 员 高 松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