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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冰因与王宝华,曹振荣、潘大伟、潘大军、潘大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再终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冰,女,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宝华,男,195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艳,黑龙江省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振荣,女,年龄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大伟,男,1964年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大军,男,年龄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大强,男,年龄不详。再审申请人徐冰因与被申请人王宝华,被申请人曹振荣、潘大伟、潘大军、潘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2)密民抗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鸡商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徐冰不服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鸡民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本院依法另行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冰委托代理人李立华,被申请人王宝华的委托代理人韩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曹振荣、潘大伟、潘大军、潘大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向徐冰送达开庭传票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到“五日以内投送三次”以上。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按自动撤诉处理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鸡商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恢复二审审理。审 判 长  郭 瑛审 判 员  周德艳代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