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舒德胜与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德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舒德胜。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闻孙,系该公司董事长。舒德胜诉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舒德胜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舒德胜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