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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353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权某。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我与被告1974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家。我现在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被告现在一直居住在儿子家中,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权某辩称,原告说的事情都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儿子和女儿住在香花畦和香槟城这里,都有孩子工作也忙,为了照顾孙辈们,我才搬去儿子家,但我每周也得回家三天。为了大家庭的完整,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4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范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范某丙,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期由于缺乏沟通,时有纠纷发生。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为了维护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四十余载,感情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定。近年来因原告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正需体恤、照顾。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多理解、多照顾,注意沟通方式,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原告也应当好好珍惜彼此多年的感情,以宽容之心面对生活。对双方而言,并无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并非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原、被告均已年过花甲,双方当以夫妻责任为重。本院从对老人的生活及晚年幸福着想,认为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双方的晚年生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