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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翟艳花、章万兵与吴钰林、吴增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花,章万兵,吴钰林,吴增荣,吴佳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翟艳花。原告章万兵。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钰林。被告吴增荣。被告吴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艳花、章万兵与被告吴钰林、吴增荣、吴佳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花、章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翟艳花、章万兵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