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路玉海与李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路玉海,男,汉族,1967年10月年16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培军,男,汉族,1970年1月年6日出生,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德臣,男,汉族,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路玉海与李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培军共欠款38000元,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路玉海11000元整,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9000元整,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整,于2016年4月1日前给付8000元整。(过付方式自行过付),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