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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宗华与李登茹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宗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张宗华,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张宗华要求宣告李登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宗华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文静。2013年7月10日起,被申请人在都江堰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下落不明,经抢险搜救未果,已无生存可能性,报案至今已达1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登茹死亡。经查:李登茹,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张宗华是李登茹的丈夫。申请人张宗华是被申请人李登茹共生育一女张文静。201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李登茹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遭遇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下落不明。2013年10月16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关于李登茹不可能生存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李登茹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抢险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命迹象,被申请人李登茹已无生存可能。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登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登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登茹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李登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登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