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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凯诉被告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凯,李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349号原告吕凯,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凯诉被告李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因急用钱向其借款30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一周,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700元截止2015年4月28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村村民,自幼相识,2013年4月28日被告以家属就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借吕凯叁万元整,于一周内还清。原告称被告在向其借款时与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利息5000元,其余欠付借款未向原告归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该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唯该欠条并未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已向原告归还的5000元应视为归还本金,其余25000元应向原告归还,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届满之后逾期利息27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凯归还借款25000元、利息2700元截止2015年4月28日,合计2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22元,保全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执行时由其自行承担。其余95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