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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常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