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常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