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曾纪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纪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69号罪犯曾纪灯。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纪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纪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纪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纪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曾纪灯共获得奖励分8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纪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是老年罪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纪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