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莲与程洁、杨梦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莲,程洁,杨梦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高玉莲,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田市中南海花苑。被告程洁,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科员,现住和田市北京东路。被告杨梦雨,女,1984年4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和田县老干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莲与被告程洁、杨梦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洁、杨梦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洁、杨梦雨的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莲撤回对被告程洁、杨梦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玉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