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炜与河北惠丰煤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炜,河北惠丰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07-1号申请人:高炜,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小作镇小作村槐中区***号。身份证号1301211974********。被申请人:河北惠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东。申请人高炜与被申请人河北惠丰煤炭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50型铲车一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惠丰煤炭有限公司的50型铲车一部,责令由被申请人保管,未经许可不得处分。查封期限: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查封申请人高炜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冀A×××××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