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敏、孙亚与薛军、王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孙亚,薛军,王永,卞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31号异议人刘敏,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孙亚,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振政,律师。被执行人薛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永,居民。被执行人卞小保,居民。本院在执行孙亚与薛军、王永、卞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敏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敏称,异议人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王永不是夫妻关系,法院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异议人存款2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2012)赣执字第3900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孙亚辩称,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现系夫妻关系,从公安户籍资料显示异议人和被执行人王永已经生有一子的事实,二人构成事实婚姻。申请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和冻结异议人存款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薛军、王永、卞小保未作辩解。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与异议人刘敏于1994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并于农历1996年12月18日即公历1997年1月26日同居生活,后分居各自生活。2012年6月9日经本院(2012)赣商初字第1499号生效判决确定薛军、王永、卞小保偿还孙亚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孙亚与薛军、王永、卞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9日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异议人存款20000元。异议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与异议人刘敏虽然于1994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并于1997年1月26日同居生活,有户籍登记,但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又分居各自生活。当事人也没有提供能证明被执行人王永与异议人刘敏的事实婚姻关系。故被执行人王永与异议人刘敏不构成合法婚姻关系。本院作出的(2012)赣执字第3900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2)赣执字第3900号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万方绪执行员 庄文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