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査希望与李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査希望,李青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査希望,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秦正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青会,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査希望与被告李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査希望的委托代理人秦正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青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査希望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我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暂无钱为由,一直拖欠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青会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李青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査希望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用于生意周转,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李青会在该借条上签名。本院认为: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青会归还原告査希望借款本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青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