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米蝉,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米蝉,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王海霞(系刘米蝉之妻),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米婵、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米婵、王海霞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865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心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