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暨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与钟叶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恒龙置业有限公司,钟叶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诸暨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钟叶菲。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叶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恒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