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春玲与许仁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玲,许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玲(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仁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10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周春玲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仁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7739.27元,案件受理费4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仁英于2015年4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春玲赔偿款7739.27元,余款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琴审 判 员 张绍春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