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克。被申请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田广伟。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事宜产生纠纷,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皖F0xx**泵车,皖F9xx**和皖FAxx**轿车,皖F2xx**、皖F2xx**、皖F2xx**、皖F2xx**、皖F265**、皖F26x**、皖F0xx**、皖F2xx**、皖F0xx**、皖F2xx**、皖F2xx**、皖F0xx**搅拌车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关系明确,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皖F0xx**泵车,皖F9xx**和皖FAxx**轿车,皖F2xx**、皖F2xx**、皖F2xx**、皖F2xx**、皖F265**、皖F26x**、皖F0xx**、皖F2xx**、皖F0xx**、皖F2xx**、皖F2xx**、皖F0xx**搅拌车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