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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尹音与钱子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音,钱子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尹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尹青,女。被告钱子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石泉东路XXX弄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音与被告钱子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音于2015年4月1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子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尹音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子键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音撤回对被告钱子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音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