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陆秀芬与邓超胜、李燕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芬,李燕彩,邓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芬,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被执行人:李燕彩,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被执行人:邓超胜,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申请执行人陆秀芬与被执行人李燕彩、邓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16156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振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