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可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覃可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覃可勋,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006050512,土家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梯湾1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可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银行的存款情况。目前被执行人覃可勋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同意待被执行人覃可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覃可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毅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