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贾青峰与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峰,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911号原告贾青峰,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负责人贾红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喜,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贾红志,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根喜,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荥阳市广武镇桃花峪村任店0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峰诉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峰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青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青峰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鑫源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贾红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贾青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