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民与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民,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法定代表人孟宜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建民与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白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将生效法律法律文书中确定的11674.85元及执行费75.12元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白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