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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林与被执行人金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林,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金福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国林与被执行人金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福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