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霍某某,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江某某,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珍娣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江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