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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凤友与被告王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凤友,王德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邱凤友,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坤村新立屯。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德才,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常家围子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邱凤友与被告王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邱凤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