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凤友与被告王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凤友,王德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82号原告邱凤友,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坤村新立屯。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德才,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常家围子村。身份证号码×××。原告邱凤友与被告王德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邱凤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单灵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