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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春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10号甲。负责人:高青,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二路275号。负责人:冷尚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