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熊卫国与朱贤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卫国,朱贤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熊卫国,打工。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职工。被告朱贤信,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商城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俞大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熊卫国诉被告朱贤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被告朱贤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卫国诉称,2014年10月25日,被告朱贤信驾驶赣05/306**号变型拖拉机,途经广丰县永丰街道南山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熊卫国,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朱贤信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24天,花了医疗费26,601元,该费用由被告朱贤信支付。2015年1月26日,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计83,583元(不含已付医疗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贤信辩称,一是已支付了医疗费26,601元和鉴定费1300元,请依法扣除,二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10,800元,护理费528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77元,残疾赔偿金43,746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扣除免赔率,按80%的比例进行理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告朱贤信驾驶赣05/306**号变型拖拉机,途经广丰县永丰街道南山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熊卫国,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县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朱贤信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中医院治疗24天,花了医疗费26,601元,该费用由被告朱贤信支付。2015年1月26日,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朱贤信支付。原告有抚养对象:父亲熊根善,1935年9月18日生,母亲陈青娟,1940年5月18日生。被告朱贤信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15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贤信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6,601元,护理费52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40元,伤残赔偿金43,74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77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98,524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75,243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护理费5280元,交通费240元,伤残赔偿金43,74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77元),余款23,281元,由被告朱贤信承担。在被告朱贤信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14,368元,计算方法是:医疗费医保部分21,2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27,960元,扣除交强险1万元,乘80%的比例,为14,3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熊卫国经济损失98,5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赔偿89,611元,由被告朱贤信赔偿8913元(朱贤信已经支付26,60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朱贤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