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立恒,原系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分行定海支行营销部副主任,户籍地舟山市普陀区,家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邵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超速驾驶牌号为浙L×××××的小型汽车,途经舟山市新城海宇道海洲华府路段,与逆向行驶的被害人金某乙、周某足驾乘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某甲随即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金某乙、周某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向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后认定: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综合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乙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载人逆向行驶,在本起事故中所起的综合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作用;被害人周某足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金某乙、周某足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顾某、陈某乙、陈某丙、金某甲、俞某、陈某丁、黄某某、乐某、傅某、李某、陈某戊、任某甲、张某、苗某、王某、林某、任某乙、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委托存根、鉴定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苍南县公安局马站派出所证明、户口本、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通知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防盗备案信息、调度出车记录详细信息、视频截图、门诊病历、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返还物品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视频光盘、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浙方正鉴第2014J0567号鉴定报告、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对被告人陈某甲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陈某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人民陪审员 杨振威人民陪审员 王丁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