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甘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638-1号原告甘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贺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区秀厢路16号某小区C区XX栋X单元XX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贺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路16号某小区C区XX栋X单元XXX号房(查封标的以2652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秀安路1-3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