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文加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文加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蒲安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荣,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加福。上诉人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荣、被上诉人文加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文加福自2013年11月9日起在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砼灌车驾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填写的《员工定岗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文加福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门签署的“同意上岗”的意见、行政部门签署的“同意试用三个月定聘”的意见、单位领导签署的“同意试用,待遇按公司制定的执行”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文加福上班期间驾驶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川R366**号车,在南部县城工业园区后大门处与一台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文加福与摩托车驾驶人分别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文加福不服,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该局交警支队维持了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的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后花去医疗费31,969.10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2014年3月24日,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收走文加福所开车辆。同月27日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以文加福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了与文加福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4月10日,文加福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37号仲裁裁决:由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为文加福缴纳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3月23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向文加福支付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3月2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134元、2014年3月份的工资2,424元,驳回文加福的其他仲裁请求。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另查明,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川R366**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文加福上班期间,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文加福已领工资情况为:2013年11月份2,206元、12月份4,352元及年终奖500元,2014年1月4,391元、2月1,418元。因文加福发生交通事班致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有15%的自费药医疗费,伤残鉴定费共计3,500元左右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扣发了文加福2014年3月份的工资2,424元。文加福在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上班5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58.20元{[(2,206元+500元÷2)+(4,352元+500元÷2)+4,391元+1,418元+2,424元]÷5月}。2014年春节后,因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检修车辆,文加福被耽误8天未出车。2014年3月11日,文加福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驾驶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8天。2014年1月24日至27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期间,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未让文加福出车,时间为4天。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扣发文加福工资及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其单位制定的《关于生产劳动纪律制度及管理细节处罚奖励条例》。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自2013年11月9日起建立。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险费用,但催缴社会保险费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文加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求得解决。对文加福要求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处理。文加福填写的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定岗申请表》,其内容未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加福要求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作第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予支持。文加福要求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另一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1,142.31元{[(4,352元+500元÷2)-(4,352元+500元÷2月)÷21.75天×8天]+4,391元+1,418元+2,4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虽制定有《关于生产劳动纪律制度及管理细节处罚奖励条例》,但因其未举出该项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证据,因此,该项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扣发文加福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该公司适用该项规章制度扣发文加福工资及解除与文加福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因此,对文加福要求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扣2014年3月份的工资2,424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台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向文加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金额为(3,058.20元×0.5×2)。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已将2013年11月份的工资2,206元支付给文加福,文加福对此予以认可,对其要求支付该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文加福以上班期间因车辆维修、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双方发生争议共耽误20天未出车为由,要求补发绩效工资2,205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加福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44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文加福支付2014年3月份的工资2,424元人民币。二、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文加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1,142.31元人民币。三、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文加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58.20元人民币。四、驳回文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合计金额16,624.5l元,限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署的《员工定岗申请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并具备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同时约定被上诉人文加福的入职日期、职位、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并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即转为正式工,该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据该申请表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实际履行,有关工资标准按公司制定执行,故不需再另行约定,不应视为无效。一审裁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1,142.31元是错误的,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二、因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按正常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完全合法,故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三、被上诉人驾车事故频频,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亦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上诉人有权按公司制定的奖励条例扣留被上诉人2014年3月的工资作为其违法应承担并赔偿他人人身损害事宜的费用。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文加福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文加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文加福支付经济赔偿金。3、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文加福2014年3月的工资。(一)关于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文加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问题。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定岗申请表》对文加福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待遇要求进行了记载,公司的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及领导均作出同意文加福上岗的意见,双方通过该申请表对文加福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文加福要求每月待遇5,000元,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在申请表中批示按公司制定的待遇执行,每月实发工资并没达到5,000元,但文加福亦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员工定岗申请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审认为《员工定岗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未与文加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第二个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关于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文加福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该公司解除与文加福的劳动关系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该公司向文加福支付经济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文加福2014年3月工资的问题。因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扣留文加福工资缺乏合法依据,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扣留的文加福2014年3月工资2,42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文加福要求上诉人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部县广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