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范洪超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超,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范洪超。委托代理人吴凤艳,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号。法定代表人安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福增,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范洪超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字(2014)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长阳新首钢矿业有限公司承包有工程,并且还未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长阳新首钢矿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80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小平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