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魏程英与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程英,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2号原告:魏程英,女,生于1986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高家村27号。被告: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程英诉被告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在未经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秀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