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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煌辉与与张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牧执字第182号杨煌辉:你与张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敏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张家敏支付赔偿款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向张家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牧村信用社西牧村分社户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0012特此通知执行员 :吴修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