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永友陪审员 熊志强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