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永友陪审员  熊志强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