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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