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伟华,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代理审判员李福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姜伟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同年4月7日登记结婚,并依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5月起,被告长期不与原告过夫妻生活,也不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不闻不顾,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夫妻生活正常,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同年4月7日登记结婚,并依俗举办了婚礼。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有矛盾,致使双方感情不睦,并未存有根本分歧,只要双方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和理解,以家庭为重,共同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妥善处理家庭纷争,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访意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