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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海宁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市执字第96号移送部门和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海宁,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海宁刑事罚金一案中,和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和市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追缴回被执行人马海宁2**万元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市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新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