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国友先予执行申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友,贵州省剑河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张国友,男,汉族,1961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申请人贵州省剑河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剑河县柳川镇。法定代表人唐宋海。被申请人王志宏,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现住贵州省剑河县。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加工的木材属流动货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木材进行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其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省剑河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王志宏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小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