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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甲,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谷某甲,农民。被告谷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愿私下调解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