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甲,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谷某甲,农民。被告谷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愿私下调解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