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