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石松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练,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泉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8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百度搜索“”